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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程广播剧国家海洋督察组向辽宁、江苏、广西反馈督察情况,这些问题必须整改!-观沧海

国家海洋督察组向辽宁、江苏、广西反馈督察情况,这些问题必须整改!-观沧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下半年,国家海洋督察组分别对我国11个沿海省份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察。
经国务院批准,督察组1月14日向辽宁省政府、江苏省政府进行了反馈,1月1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进行了反馈。
辽宁
督察组组长石青峰出席反馈会议并通报督察意见,代省长唐一军作表态发言,副省长赵化明主持会议,省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地市政府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近年来辽宁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开展海洋陆源污染专项整治;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严守近岸海域自然生态红线。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系列文件,并将自然岸线保护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纳入对沿海各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在渤海和黄海共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1.27万平方公里,占省管海域面积的31%。海洋生态修复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实施了38个整治修复项目王家珧,整治修复滨海湿地5000多公顷,整治修复海岸线30公里。海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全省实现海洋生产总值3661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6.6%。加大围填海管控和执法力度,围填海管理总体呈现逐渐好转的趋势。与党的十八大前五年情况相比,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批准填海面积下降了45%,查处案件数量上升了80%,新增违法填海面积下降了70%。
辽宁省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沿海各地市、各部门积极主动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不推诿,积极推动及时整改、边督边改,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截至11月2日,督察组转办的409件群众信访举报已办结228件,取得阶段性办理结果181件,整改到位57件,立案处罚46件,罚款111350.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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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指出,近年来辽宁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围填海管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思想认识上领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深,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围填海管控措施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围填海管控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不力。
◎存在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情况。2006年出台的《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中个别条款降低处罚额度至今未做调整。辽宁省海洋部门有关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
◎保护优先理念落实不够。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先后因工程建设而申请调整。大规模填海造地永久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且破坏海岸线,实现国家要求的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面临的形势严峻。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锦州、大连、盘锦和葫芦岛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面积共8091公顷。其中,锦州市2009年两次市长办公会做出安排,由政府组织填海4512公顷,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海域海岛整治修复部分项目实施不到位。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海域海岛整治修复项目中存在未取得海域、环评手续建设构筑物的情况。营口白沙湾沙滩浴场整治与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因利益相关者协调不力停滞5年,3444.2万元专项资金被营口市财政局擅自调整用于“营盖公路”建设项目。
二是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围填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问题突出。
◎一些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却被拆分为多个单宗面积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由省政府审批。2009年锦州市娘娘宫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公司,将806公顷海域拆分为18个单宗不超过50公顷用海的项目,同步申请审批,同步换发土地证并全部纳入土地储备;2010年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排注册10个公司,分两批同步立项、同步申请10宗海域,共计452公顷,填海成陆后将土地归集出让给同一公司。
◎沿海市县规划部门将32个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变更用途,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港口用海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工业用海变更为商住用地等情形,其中农业部专项资金支持的营口盖州中心渔港20.6公顷公益性填海造地被规划为商住用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围填海存在大量空置现象。已核查的15150公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填海造地中,空置土地面积9441公顷,空置面积占已填面积的62%。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用海项目填而不用,落地项目面积仅为实际填海面积的2%,填海造地规模脱离实际需求,填海造地后空置浪费严重。
三是未批先填问题突出。
◎违法围填海面积大,部分地区问题突出。2008年以来全省违法填海面积较大,大连、锦州、盘锦尤为突出,占全省违法填海的94%。2013年之后,新出现的违法填海面积明显减少,锦州、大连、盘锦仍占全省违法填海的83%。锦州市2009年未经批准采用截弯取直的方式建设滨海公路,将小凌河口周边约11000公顷海域整体围合,致使小凌河口海湾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并在围合海域内陆续实施了多起大面积的违法填海造陆活动。2011年~2014年,大连原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无海域使用需求和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在七顶山陆海村长岛两侧海域组织实施围填海造陆627公顷,且形成陆域后完全空置。
◎行政处罚流于形式盛传商务平台。2010年~2015年,大连原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实施围填海,海洋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3.14亿元的处罚决定,但罚款全由原普湾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填海,海洋部门累计处罚64亿元,其中部分缴入同级财政刘子谦,部分由该区财政部门和填海单位以借款单形式进行票据挂账。大连太平湾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太平湾海域实施违法围填海,瓦房店市海洋部门及其执法机构3年内先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6份,查处案件26起,违法行为依然难以制止。
四是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
◎行政执法不到位。已罚款248.3亿元尚有139.6亿元未缴纳,也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白沙湾渔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填海16公顷,2012年至今仍未被查处。2013年丹东市海洋部门对丹东大孤山鑫港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填海行为作出罚款1.38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东市政府以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丹东海洋部门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处罚决定至今未执行。
◎罚款收缴管理不规范。庄河市海洋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将12.8亿元罚款存于单位非税收入财政过渡账户,未及时上缴国库。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洋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未收到罚款的情况下,违规为大龙王塘实业总公司违规开具罚款收据,督察期间仍有3360万元罚款未收缴。
五是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部分入海排污口审批违规,监管不严。经查,省环保部门提供的211个入海排污口中,有68个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批准设置。部分入海排污口长期监管不到位,锦州市锦葫界河入海排污口污水总氮含量连续3年严重超标;营口市每日大量未处理的市政污水直排入海;大连市高新区个别入海排污口长期雨污混流,气味难闻,群众反映较大。省环保部门和丹东市环保部门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批准27个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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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要求,辽宁省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加强和规范围填海管理,切实解决围填海等海洋资源环境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督察强调,辽宁省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海洋督察方案》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已按程序移交辽宁省政府误惹帝国总裁。
江苏
督察组组长林山青出席会议并通报督察意见,省长吴政隆作表态发言,副省长杨岳主持会议,省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地市政府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指示,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体现到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和总体工作部署中。
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1+3”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连云港、盐城、南通沿海经济带,积极推进由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转变。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何伊娜研究出台《江苏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制度层面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转变经济发展思路,打造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的发展模式,海洋产业结构显著优化,海洋主导产业优势突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双程广播剧把全省9676.07平方公里的海域纳入保护区。实行严格管控措施,2012年以来,对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21个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扎实推进海洋行政执法,持续开展“海盾”、“碧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用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震慑了涉海违法活动黄剑鱼。
江苏省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不推诿,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及时整改,边督边改,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督察组转办的30件举报已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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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指出,江苏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繁重,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突出,围填海管控措施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
一是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制度、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违规下放填海项目审批权,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文件,违反国务院规定将试验区内10公顷以下填海项目的审批权授权至南通市政府。2012年以来,南通市政府依据该文件审批14宗用海项目,涉及填海面积81.2903公顷。海岸线保护与修复推进不力,省政府对连云港、盐城、南通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批复要求各市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合计251.3公里,少于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提出的300公里的目标。目前,江苏省仅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62.51公里,推进缓慢。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存在两证并存现象。南通市组织编制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余家俊,将海安县部分海域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并获省政府批准黎恩旺。盐城市未经批准调整海岸线,将大丰市港区北片部分海域纳入了土地管理范围,导致该区域海域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并存”的现象较为严重。灌南县在纳入海域管理的该县化工产业园区内,不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2012年以来,江苏省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涉及面积30013.02公顷,其中连云港市1292.61公顷;盐城市26816.03公顷;南通市1904.38公顷。
◎围填海存在大量闲置现象。江苏省围填海项目填而不建、填而未用现象比较突出。2012年~2017年,江苏省单宗填海项目确权用海面积2328.05公顷,建设项目实际使用面积495.44公顷,开发利用率仅为21.28%。响水县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确权填海面积中,有967.79公顷无任何开发利用活动。此类情况在南通、连云港也不同程度存在。
◎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盐城市国家级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2.4万公顷海域,属于禁止类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但目前缓冲区海域范围内有养殖用海9954.654公顷。
二是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个别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盐城市射阳港区5万吨级通用码头1#、2#堆场工程项目、连云港市赣榆港区的4宗用海项目在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阶段均作为整体项目进行,本应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却在立项、审批时被拆分为近50公顷的项目由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不规范,南通市通州湾腰沙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基地围堰吹填工程和南通如东洋口港临港工业区排涝闸工程在缴纳海域使用金前就取得了海域使用权证书。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121个围填海项目未办理围填海竣工验收,106个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52个项目未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连云港市燕尾港天生港物流区一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弄虚作假,采用不真实的材料和结论通过竣工验收。违规占用海域进行养殖,个别县市存在利用滩涂进行水产养殖或将滩涂发包给个人进行养殖的现象,涉及137宗养殖用海,合计2.9万余亩。
三是围填海执法监管不规范、不到位,甚至存在乱作为的现象。
◎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普遍存在,共涉及184宗用海,其中,南通市107宗、连云港市48宗、盐城市29宗。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立案的连云港市水利局非法占用海域案,至今未作出处罚决定。盐城大丰区滩涂海洋与渔业局对大丰正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5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违法占用海域案,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赣榆县海洋与渔业局对赣榆县交通局非法占用海域案罚款金额少计算145万余元。赣榆县政府将连云港凯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填海案罚款的70%,通过县海洋与渔业局拨付给违法企业,纵容企业违法行为。
四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江苏省陆源入海污染物占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2012年以来,灌河、王港河和栟茶河的河口附近海域海水水质常年处于劣四类或四类,3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水质均劣于一类海水水质,长期达不到海洋功能区水质的要求。部分入海河流水质状况较差,督察组对北凌河等5条入海河流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5条入海河流水质均为劣五类,要达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考核要求形势严峻。与2014年相比,4条重点整治入海河流水质依然为劣五类,没有改善;13条入海河流水质降为劣五类,水质进一步恶化。督察组对如东县凯发新泉污水处理厂等3个污水处理厂现场采样,监测发现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超标。陆源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督察组排查发现,江苏省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338个(含养殖排水口125个),但省环保部门仅提供了25个入海排污口的情况,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要求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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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要求,江苏省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加强和规范围填海管理,切实解决围填海等海洋资源环境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督察强调,江苏省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海洋督察方案》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已按程序移交江苏省政府。
广西
督察组组长孙书贤出席会议并通报督察意见,自治区主席陈武作表态发言,副主席丁向群主持会议,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地市政府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提出的“三大定位”“五个扎实”要求,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成立了自治区主席任组长的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海洋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规划,搭建中国—东盟合作平台,不断推动海洋领域的开放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统筹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制定或修订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围填海管理等系列地方性海洋法规,海洋保护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海洋经济强区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陆海统筹,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建立了跨部门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和海岸线联合协调审核机制。实行“河长”负责制,重点推进入海河流流域的综合整治,实现流域联防联控。积极开展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生态整治修复项目建设,在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场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严查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截至2017年10月23日,已办结群众举报124件,其中立案处罚12件,责令整改13件阳彩臂金龟,罚款346.3万元,约谈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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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仍较突出,部分地区围填海管控和环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制度、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临时用海审批不规范。将完全改变海域属性的非透水构筑物或填海造地作为临时用海审批。2012年以来,广西沿海三市共审批临时用海项目34宗,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21宗,填海造地用海5宗。甚至通过批准临时用海,使用海企业规避执法监管。防城港市为支持防城港市龙马—明珠景区项目在海域使用手续办理完成前开始动工,2012年底批准了该项目的临时用海申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该项目2013年4月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海域管理界限不清,部门管理职责交叉。部分海域未按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法定海岸线进行管理,钦州市、防城港市分别印发《关于明确我市江海分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大风江和茅岭江河口海域划定为河道,按照河流管理,与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法定海岸线不一致,导致海域管理缺位。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力度不足。2012年以来,全区整治和修复受损岸线长度约100公里,整治海域面积约2000公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的到2020年整治岸线360公里、海域3万公顷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填海造地存在大量空置现象。沿海三市均存在填海成陆后长期没有实际项目建设的情况,用海空置问题突出。督察发现,沿海三市有27个项目长期空置,涉及面积约934.6公顷。
◎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北海铁山港区1~5万吨级锚地、山口镇中堂晟泰养殖基地等项目与合浦儒艮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存在部分重叠。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砂堆砂现象频发。
二是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严。
◎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2012年以来,全区涉及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围填海项目14宗,面积591.8133公顷,占2012年以来自治区批准的围填海面积的23%。钦州市钦州港华兴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和钦州港桂腾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项目业主相同、位置相连、用海面积均接近50公顷,用途均为物流仓储用海,北部湾办、发改、规划部门批复文件日期相同,文号相连。
◎围填海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沿海三市海洋部门未按要求督促用海单位开展围填海海洋环境监测工作。2012年以来已确权的131个围填海项目中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围填海项目仅有33个,占比仅为25%。
◎海域使用金上缴不及时、使用不规范。2015年以前,钦州市未及时将海域使用金上缴中央国库,而是分批每年一缴;钦州港桂台经贸万吨级散杂货码头工程等16个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时隔一年后才上缴中央国库;2012年至2015年期间,防城港市通过海域使用金专户为港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违法用海单位缴纳行政处罚款共2305万元,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西湾红沙环道路项目和疏港物流中心项目海域使用金共798万元。
◎基层海洋管理力量薄弱。自治区及沿海三市政府将海洋管理职权层层下放至基层的县(区)级海洋部门行使,但基层海洋部门管理力量薄弱,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围填海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2012年以来,全区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围填海面积共860公顷,共查处违法围填海案件39宗,其中填海用于临港工业区、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占比达82%达明一派对。
◎行政执法不严。钦州市海洋部门发现茅尾海东岸辣椒槌片区B区项目违法填海,未及时立案查处,以发《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代替行政处罚。2016年6月,北海市海洋部门发现南洋造船厂搬迁改造项目违法用海,至今未立案查处。防城港市海洋部门发现九龙寨海堤工程自2016年7月开始违法填海,至今未立案查处。
◎存在以罚代管现象。茅尾海红树林生态湿地公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等5宗违法填海行政处罚案,违法企业缴纳罚款后继续施工,实际违法填海面积远大于处罚面积。
四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陆源入海污染源监管不严。2017年广西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显示,全区陆源入海污染源453个(含养殖排水口336个),依法经批准设置的29个,达标排放率为41.7%。2012年以来,环评审批要求设立排污口的项目35个,13个未按照批复要求依法设立排污口,其中7个仍然通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近岸局部海域水质不容乐观。2017上半年广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为79.5%,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6.9%。局部流域和海域水质恶化,廉州湾、茅尾海、钦州湾、犀牛脚、防城港湾为劣四类,廉州湾和茅尾海水质连续5年为劣四类。近年来,北海市西门江和钦州市钦江部分断面水质均为劣五类。
◎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采砂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钦州市大风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严重,导致虾塘损毁、水土流失等现象,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并多次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问题姜祉羽,自2014年以来,周边群众多次上访,但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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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提出的“三大定位”“五个扎实”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切实履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深入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制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推进海岸线保护管理办法出台,认真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切实整改,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督察强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海洋督察方案》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已按程序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中国海洋报记者 赵建东 张向冰 杨子健)
(编辑:郑雅楠 审核:吴颖)
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61 2018 0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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