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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通s1500扫描仪国庆双十一:网购买到假货,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获得十倍赔偿?-明心见律

国庆双十一:网购买到假货,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获得十倍赔偿?-明心见律
国庆双十一:网购买到假货,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获得十倍赔偿王筱翠?
文|马亚轩律师
(01)
广东省大埔县有位老兄,姓赵名子由。
我们叫他老赵好辣。
一天相公是狱霸。
老赵飞往商场,打算置买背包,和好友户外活动。
经在商场的往复盘旋,最终看准一背包。
此背包吊牌标有品牌“SWISSWIN”,印有瑞士国旗图案“╋”,且有“来自瑞士的精湛制作工艺标准”的字样。
背包里外均使用瑞士国旗“╋”作为商标logo。

(02)
根据上述信息,老赵当即判断。
此商品来自瑞士或者至少能与瑞士扯点关系,具备瑞士的精湛工艺。

(03)
2016年5月1日。
老赵购买上述背包1个,单价252元。
2016年5月5日。
又在该处购买其他类型背包2个,单价199元;挎包1个,单价136元。
以上总合计786元崔乙幕。
(04)
老赵购买上述背包、挎包后。
通过朋友得知,这些包包根本不是瑞士品牌,也不是瑞士的工艺标准!
而是made in china,假货!
老赵当即气急败坏。
经查阅国家商标局网站发现:
商标“SWISSWIN”系由福建华颖箱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号7149765)。
但因其含有“SWISS(瑞士国家名称)”字样,商标局遂以该商标易使公众对产地产生误导为由,裁定商标无效。
并且,此商标中也根本不含logo“╋”。
(05)
针对此事,经老赵冷静分析认为:
第一,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出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属于虚构注册商标的虚假宣传行为,涉案商品的商标“╋”易让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认为来源于瑞士。
第二,涉案商品的吊牌上标注“来自瑞士的精湛制作工艺标准”。
但在合格证上却标注为“中国的行业标准QB/T1333-2010,该商品实际上是按中国的背提包行业质量标准生产的产品,其吊牌上的文字标注属于商品生产标准的虚假宣传。
第三,涉案商品使用了无效商标SWISSWIN,且故意把SWISS颜色加深,而把WIN颜色淡化,以突出SWISS的视觉效果出走太平洋,使SWISS成为该品牌的主要认读部分环岛大陆通,让消费者很容易认读出“瑞士”这个国家名称。
从而误导消费者,认为此商品来源于瑞士或与瑞士有关联,证明被告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意图。
第四,涉案商品的吊牌上直接印有瑞士国旗、欧盟国旗,以及在商品的里面和外面都标有与瑞士国旗╋近似的标识。
其暗示着商品来源瑞士或者与瑞士有关联。

(06)
总之。
老赵认为涉案商品违法使用的商标,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和商品标识╋,引人误解的瑞士国旗图案、故意突出的SWISS国家名称等。
足以引人误解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因此属于虚假宣传并构成欺诈。
(07)
老赵根据以上事由。
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给予赔偿。
(08)
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辩称:
欺诈是指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因该欺诈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而导致错误地购买了产品。
但就本案而言,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与其最终购买行为存在被欺诈的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09)
最终,法院认为:
涉案产品上多处有红底白十字,且吊牌上有“╋SWISSWIN”组合标识及瑞士国旗,其中组合标识中SWISS颜色较深,有淡化WIN以突出SWISS字样之故意,明显暗示涉案产品来自瑞士或与瑞士具有其他相关因素,足以引人误解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应属虚假宣传并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鉴于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上述虚假宣传而构成欺诈,原告主张赔偿价款的三倍的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霍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089号
(10)
2015年4月23日15时17分左右。
刘洪生(老刘)在淘宝网店购买了七双ECCO(爱步)及十双satchi(沙驰)男鞋。并通过支付宝支付4300元(运费0元)。
2015年4月26日叻哥游世界。
收货后,老刘发现被告所出售的商品做工、包装极其粗糙且皮鞋有很重的味道。
和淘宝卖家客服沟通后,卖家只说鞋子是皮的,如果不喜欢可以退货退款。

老刘认为卖家的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有欺瞒、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为方便索赔。
老刘向淘宝网申请了披露卖家资料。
之后淘宝网向老刘发送电邮,告知其卖家“天下无鞋铺”登记经营肖金平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住址。
(11)
2015年4月27日。
老刘带着卖家所售上述商品来到无锡奥特莱斯广场ECCO(爱步)专卖店,向专卖店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请求进行验证。
工作人员细心对比查看后,给出了卖家所售ECCO(爱步)男鞋均为假冒商品的结论。
ECCO(爱步)专卖店工作人员进一步向老刘指出了卖家所售男鞋外包装、鞋底材质、整鞋的做工材料等诸多方面与ECCO官方正品的不同。
并且告知老刘鉴别ECCO男鞋正品的途径。
只要登入“爱步中国官网”输入商品条形码就可找到其商品的相关信息。
老刘在电脑上登陆官网并一一输入被告所售商品中商品条形码,网页提示为“无法查找到相关信息”。
老刘随后又走访了奥特莱斯广场satchi(沙驰)专卖店。
该店工作人员看了老刘提供的卖家所售satchi(沙驰)皮鞋后也表示不是官方出品,而是假冒沙驰品牌的假鞋。

(12)
老刘认为。
卖家之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卖家应对自己进行惩罚性赔偿。
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卖家“退一赔三”,即退款4300元并支付赔偿金12900元。
(13)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
并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卖家)认为自己所出售的鞋子上的商标与ecco及satchi皮鞋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自己卖的不是这两个品牌的鞋子,也未获得此两个品牌的销售许可。
(14)
最终,法院认为:
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判定产品质量好坏,基本上都是凭借商家对产品的简介及其提供的产品照片,这些商品简介及照片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性、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全面认识、了解产品,正确使用商品的重要信息来源。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两被告未获取ecco及satchi皮鞋品牌的销售许可权,虽然其二人辩称并未告知原告其销售的是ecco及satchi皮鞋,但是其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足以让一般消费者认为两被告销售的是这两个知名品牌的鞋子,并且两被告假冒、仿造知名商标的行为也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标权,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故本院认为两被告售假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赔偿三倍货值金额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20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曾以晴,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了消费者遭受欺诈的,可“退一赔三”。
但是,适用本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汤天奇,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那么,对这里的“欺诈行为”该如何理解呢,或者什么样的行为可算作欺诈消费者呢?
(16)
我们认为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欺诈行为”,应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之故意。
第二,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冯佳妮。
第三,消费者陷入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职业性质及消费者对商品的辨别能力未作特别规定,即对消费者的认识能力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为准。
也就是说。
如果商家对商品的描述足以使一个理性正常的成年人产生误解,就可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发生。

(17)
实践中富士通s1500扫描仪,有消费者或者商家会认为买到假货后,如果退货就不能获得价款的三倍的赔偿了。
我们提醒大家的是:
“七天无理由退货”只是网购卖家的服务承诺,该承诺并不能免除其因欺诈而导致的赔偿责任落魄洪荒。
也就是说,即便你退货,仍可获得三倍赔偿。
裁判观点:
被告徐州苏宁辩称原告收货后发现与页面宣传不一致,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告不会有实际损失,本院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只是苏宁的服务承诺,该承诺并不能免除其在销售中因欺诈而导致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徐州苏宁的该辩称不予采信。
被告徐州苏宁还辩称原告以欺诈为由提起诉讼,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一年除斥期间届满合同即成立生效,现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赔偿超过诉讼期限,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只是针对被告的欺诈行为要求赔偿,并非撤销之诉,不存在除斥期间,故本院对被告徐州苏宁的该辩称亦不予采信。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3263号
(18)
当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摆脱了自给自足的生存方式。
而是依靠大机器生产催生的商品经济来获得丰富的生存资源,人类就此脱离了大自然的生存威胁,实现了人类自我突破的第一步——生存自由。
但是,交易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始终在破坏这这种交易的平衡。
网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尽便利,让我们足不出户,就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方便的同时,巨量的市场份额也吸引着消费欺诈者们在此落地,庞大的互联网上他们总能找到潮湿的角落并当他们繁殖的温床。交易不诚信者时刻寻找着机会隐瞒真相进行不平等交易,非法获取他人财产。
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些法律的颁布正在规范我们的市场行为,构建诚信社会,但是社会风气的提升不是紧靠一部法典或者一句口号就能完成,而是需要前仆后继的不愿妥协的人们为之抗争。点滴努力,才能汇集成整个社会乃至民族的改善。当你网购遇到不公或者欺诈,你要做的只是运用法律手段来捍卫你的合法权益,你要明白,你的努力不只关乎你的利益,你的退缩必将是对欺诈者的助长,这种助长所带来的持续欺诈也必将重新降临到你的身上,我们要做到只是对欺诈的零容忍早见纯,当你做到这些,你就会明白古人讲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中的“匹夫”不只是他人,而应当首先包括你自己!
往日精选:
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协议管辖的形式:
第一,第34条规定的明示协议管辖,该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第二,第127条规定的默示管辖,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至此郑咏恩,我们应该明白。
就像我们对《民诉法》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理解不那么精确一样,我们对协议管辖的理解同样也不精确,法律是门技术,更是门科学,唯有热爱之人,才能真正接触她,理解她并真正读懂她。
《民间借贷中,协议管辖在哪种情形下无效第一宠姬?》
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90 2019 06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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